(2006)临罗执他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屯分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屯分社,杨建业,杨海礼,李现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临罗执他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屯分社。负责人李艳华,主任。被执行人杨建业。被执行人杨海礼。被执行人李现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临罗证经字第69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建业在(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270号案件中享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建业在(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270号案卷中享有的债权。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永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天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