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玉军与齐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军,齐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757号原告刘玉军,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被告齐万忠,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军与被告齐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军于201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刘玉军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