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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玉军与齐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军,齐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757号原告刘玉军,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被告齐万忠,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军与被告齐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军于201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刘玉军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