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梨榆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周庆海、周秀芝与赵玉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海,周秀芝,赵玉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榆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周庆海,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周秀芝,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赵玉林,男,45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周庆海、周秀芝诉被告赵玉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海、周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另1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梁日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兰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