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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蔺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申请宣告李某某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吴某某,男,生于1970年3月9日,彝族,农民。被申请人李某某,女,生于1966年1月17日,彝族,农民。案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某某申请宣告李某某死亡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某某撤回申请。审判长  梅廷聪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蒲 娟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