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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调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史子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子洲,王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史子洲。被申请执行人:王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史子洲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民初字第5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志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