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调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史子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子洲,王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史子洲。被申请执行人:王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史子洲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民初字第5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志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