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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他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宁国市中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诉阳城县西城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执他字第00205号原告:宁国市中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有根,经理。被告:阳城县西城水泥厂。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中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城县西城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阳城县西城水泥厂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阳城县西城水泥厂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在斌审判员  侯小强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戴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