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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陕西华越置业有限公司诉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尹建功、任万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越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尹建功,任万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陕西华越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强,男,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陕西省华县新华西路西段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姜殿龙,该分公司负责人。地址: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强,男,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庆东路。被告尹建功,男,现年52岁,汉族,农民,住华县赤水镇,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材料员。被告任万绪,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项目部经理,现住华县新华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越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尹建功,任万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原告项目建设的侵权行为,退出原告所有的位于华县新华路的蔬菜物流中心项目施工场地,排除被告阻碍原告进行建设的一切妨害,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华县经济发展局文件,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原告对位于华县新华西路西段的华县蔬菜物流中心的建设项目取得了一切权利,享有对该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建设权,若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到原告施工建设,原告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三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陕西华越置业有限公司在华县蔬菜物流中心建设施工过程中,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尹建功,任万绪不得阻挡;被告任万绪立即从原告正在施工的华县蔬菜物流中心施工地搬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国强审 判 员  田晓林人民陪审员  袁开新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