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24号原告:林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林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进财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有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