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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24号原告:林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林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进财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有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