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覃继董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继董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继董,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7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保平乡天堂村下律屯**号。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3月7日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9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继董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铁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继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1日,被害人韦鉴驾驶桂A939**号大货车由都安沿X915县道开往东兰。21时45分许,车子途经河池市金城江区保平乡保平社区拉力屯地段时,遇被告人覃继董驾驶桂MC69**号长安之星面包车紧跟在大货车后,并发出信号要求超车。由于韦鉴驾驶的是重车,加上路段弯道多,路面狭窄,韦鉴只能慢慢靠边避让。但覃继董超车过去后,将桂MC69**号长安之星面包车停在公路中间,使得韦鉴的桂A939**号大货车被迫停下。被告人覃继董以其在超车时面包车被大货车尾部刮擦为由,向韦鉴索要2000元的赔偿,未果,被告人覃继董即从桂MC69**号车内拿出一把长柄砍刀对着桂A939**号大货车乱砍,致使桂A939**号大货车驾驶楼挡风玻璃、车门两边玻璃、左前大灯和货车前轮损坏。经河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5130元。案后,被告人覃继董作案使用的长柄砍刀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覃继董赔偿给被害人韦鉴人民币5130元。另查明,被告人覃继董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3月7日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9月27日获减刑释放。判决宣告前,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人覃继董除已赔偿给被害人的人民币5130元外,还自愿赔偿给被害人韦鉴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韦鉴对覃继董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覃继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韦鉴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覃志军、覃友传、黄学武、覃海亮的证言、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勘验笔录及图照、作案使用的长柄尖刀(实物)及照片、被害人韦鉴提交的东兰县东运汽车修理厂结算清单、河池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扣押、处理、移交物品清单、调解协议及被害人韦鉴书写的收条、被告人覃继董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照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继董未能正确对待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矛盾,持砍刀故意非法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继董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后,被告人覃继董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韦鉴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覃继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继董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二、缴获被告人覃继董作案使用的长柄砍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彭春玲代理审判员 张晓莉人民陪审员 周荣思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沁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