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志肖与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李志肖,衡水金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铁长。被告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梁君奎,院长。地址: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西路4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肖诉被告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自行调解为由,于二O一三年七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的起诉。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