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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原��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两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金江建设实业(河南)���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山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苏志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