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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崇俊诉被告路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638号原告张崇俊,男。被告路彦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崇俊诉被告路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崇俊因被告路彦峰的身份证地址经邮局邮寄送达查无此人后退回邮件,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崇俊承担。审判员  XX会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