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娜与杭州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娜,杭州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750号原告:赵娜。被告:杭州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田。委托代理人:王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娜诉被告杭州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娜负担。审判员 金孟贵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宇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