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凉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张军诉陆世福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陆世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凉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陆世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陆世福(2011)凉民初字第1824号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军同意对部分未粉刷墙体及质量问题在执行案款中扣除,被执行人陆世福亦表示同意且不再另案主张,故双方已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1)凉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科审判员 张彦斌审判员 吴运学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来 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