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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广东省中山市泰莱涂料化工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中山市泰莱涂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建德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效愚,局长被执行人:广东省中山市泰莱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团范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钟新云,经理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广东省中山市泰莱涂料化工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0)东行执申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1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东省中山市泰莱涂料化工有限公司在2011年5月24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东省中山市泰莱涂料化工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华审判员  丁邦和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江锡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