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二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与邵连记、邵凤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邵连记;邵凤馗;赵计纯;高兴娥;朱向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4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诉讼代表人王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丽,该行信贷部主任。被告邵连记,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被告邵凤馗,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被告赵计纯,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被告高兴娥,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被告朱向阳,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与被告邵连记、邵凤馗、赵计纯、高兴娥、朱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七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保全费500,以上合计1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新娟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