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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初字第00902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寇某某,男。本院在审理韩某某诉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缑培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 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