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初字第00902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寇某某,男。本院在审理韩某某诉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缑培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 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