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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吴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宋月英,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7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靖丽代理审判员  石小胜人民陪审员  李 靖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