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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梁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素梅与被告倪怀红、赵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梅,倪怀红,赵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商梁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李素梅,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占民、张信军。被告倪怀红,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被告赵虹,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亮,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原告李素梅与被告倪怀红、赵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素梅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倪怀红涉嫌刑事犯罪被批捕,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裁定中止诉讼。现被告被本院(2013)商梁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3年3月5日本案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韩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军、人民陪审员张亚宾参加合议,于2013年5月6日在郑州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李素梅诉称:2012年5月二被告以做生意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打了借条,承诺几天后归还,经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负连带责任归还1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倪怀红辩称:借款属实,愿意偿还,现没能力偿还,此款与赵虹没有关系,原、被告合伙做玉石生意,做赔了,无力偿还。被告赵虹答辩称:1、该借款什么时候借的,借款什么用途我并不知道。2、李素梅把钱打到我名下的卡上,让我负连带责任没有依据,几年前我办了一张银行卡,卡里早已没钱了,所以没有使用过,该卡放在什么地方没有印象了。倪怀红什么时间拿的卡怎么用的我更不知道。法院可以询问倪怀红。3、李素梅曾以诈骗起诉过倪怀红,案件中他已交待的非常清楚。请求法院调阅卷宗。4、倪怀红借李素梅的钱即使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我不知道,此款没有用于我们的生活中,而是倪怀红用于非法赌博上,综上所述,我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原告所借10万元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书面证据有:1、借条2份;2、李素梅转账凭证7份;3、刑事判决书1份;4、离婚证1份;以上证据证明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倪怀红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经庭审质证,两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被告赵虹称其确不知借款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自认,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5月20日,被告倪怀红向原告借款4.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倪怀红又向原告借款6万元。其中43000元在当年5月22日至29日原告分7次通过银行汇入倪怀红持有的以赵虹名义办理的银行卡中。后被告倪怀红偿还原告部分借款,还有10万元未能偿还。2012年5月31日,两被告离婚。2013年2月4日被告倪怀红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现在郑州监狱服刑。同时查明:2012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对倪怀红讯问中,倪怀红供述被告赵虹的银行卡一直由其持有,所得款项均由其花销。本院认为:被告倪怀红向原告借款,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被告倪怀红借原告10.5万元后,经催要仅返还5000元,对下余的10万元,被告倪怀红负有返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倪怀红返还借款1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赵虹应否在本案中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本院认为,被告倪怀红向原告借款后不久即与被告赵虹离婚。10万元的借款中,虽然部分借款汇到了被告赵虹的银行卡上,但该银行卡一直由被告倪怀红持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借款实际上为倪怀红所用,故本案借款不能确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李素梅要求被告赵虹与被告倪怀红连带返还10万元借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倪怀红返还原告李素梅借款1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李素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倪怀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倪怀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明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张亚宾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先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