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行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新郑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肖天峰、周新玲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行执字第129号关于新郑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肖天峰、周新玲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该案新人口征决字(2012)020号征收决定书已于2012年8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暂无给付能力,申请人自愿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新行执字第1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建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