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临商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屈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屈敏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1751号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委托代理人:李欠江。被告:屈敏飞。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屈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巧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