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汉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李汉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欣,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汉琪,男,汉族,住东明县。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汉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汉琪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8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军谊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仪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