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围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关于孟庆龙、孟凡军与袁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龙,孟凡军,袁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围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孟庆龙。申请执行人孟凡军。被执行人袁宗林。关于孟庆龙、孟凡军与袁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围民初字第3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袁宗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宗林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半截塔镇布兜沟村修路工程款**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 义审判员 李玉轩审判员 赵云山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岩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