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羊民初字第29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欣,朱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羊民初字第2920号原告黄欣。委托代理人邓海。委托代理人陈守兵。被告朱斌。原告黄欣与被告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欣的委托代理人邓海、陈守兵、被告朱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欣诉称,2009年6月8日被告朱斌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5万元,原告同意借款,双方未约定具体归还日期。近期,原告托人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多次找借口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朱斌辩称,认可借款合同及借条的真实性,但认为借款本金实际是10万元,另外5万是利息,当时用这10万元买车,给4S店打款也只有10万元。同时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归还10万元借款。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8日,原告黄欣与被告朱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一次性借给被告现金15万元,原告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经济情况确定收回借与被告的相关款项。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载明: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今借到黄欣个人现金15万元,黄欣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收回相应借款。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遂于2013年6月3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借条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审理中,原告称系通过现金方式借支款项,被告辩称原告系通过转款至其购车的4S店,转款金额为10万元,故原告实际借支为10万元,愿意偿还10万元,但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认为,原告黄欣与被告朱斌签订了借款合同,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辩称原告借支本金为10万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辩解不成立。被告未依约向原告还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15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欣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朱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袁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