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民二初字第50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黄有祥、黄春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黄有祥,黄春艳,陈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二初字第509-3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928弄30号。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锋,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有祥。被告黄春艳。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彪,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有祥、黄春艳、陈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涛的起诉。审 判 长 燕纪飞人民陪审员 姚春志人民陪审员 周荣贵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凌绍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