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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淑兰与张宗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兰,张宗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王淑兰。被告:张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兰与被告张宗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祀礼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栾世霞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