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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3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3217号原告陈某。被告许某。原告陈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银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因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并且不尊重父母,对家里的一切事务都不担当,极其缺乏责任心以及上进心。另因性格、脾气差异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吵架。现双方已分居好几个月,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债务及房子。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许某辩称:我认为原告是不错的,也是一个好老婆,我对原告没有意见。主要是前段时间原告手臂摔伤,我因为工作比较忙,没有去照顾她,她可能对我有意见。事实上我还是爱原告的,我们结婚三、四年也不容易。今年5月份的时候,原告的父亲提出让我交钱,我认为原告父母没有把我当成一家人看待,如果是原告提出从我工资里拿出一部分当生活费,我也是接受的。因原告的父亲对我讲的语气和态度不是很好,我一气之下跑出去了。我认为我们俩的日子应该我们自己过,原告的父母的参与导致我们矛盾扩大。还有今年过年,我父亲动手术,我回去照顾了一个月,我提出让原告去看我父母,但是原告不同意,结婚以来原告都没有回去看过我父母。我觉得我跟原告还是有感情的,所以我不同意离婚,希望双方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与父母相处、生育等问题产生隔阂,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案经调解未果。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应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之间虽有隔阂,但视目前状况,夫妻之间并未有实质性的矛盾。且被告在庭审中也表示希望双方继续共同生活。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树立起正确的家庭观念,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多从有利于家庭稳定角度考虑,积极改善夫妻感情,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代理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夏兴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