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琨诉被告宝鸡市冠森百汇商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琨,宝鸡市冠森百汇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王琨,女,汉族,生于1975年6月1日,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63号楼2单元102号。委托代理人马志,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冠森百汇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市民中心斜对面)法定代表人李泽平,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琨诉被告宝鸡市冠森百汇商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琨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2元减半收取1891元,由原告王琨承担。审 判 长 孙喜丹人民陪审员 程新萍人民陪审员 宋宝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董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