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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一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媛与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媛,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743号原告王媛,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明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669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波,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四礼,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媛诉被告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媛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0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冯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