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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民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梁永萍与雷兴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萍,雷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执字第00287号申请人梁永萍,女,汉族,生于1980年1月28日,安康巿汉一区人,住汉滨区瀛湖镇,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勋虎,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5曰,安康巿汉滨区人,农民,系原告丈夫。被申请人雷新刚,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瀛湖镇,农民。申请人梁永萍与被执行人雷兴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安汉民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梁永萍的委托代理人徐勋虎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5日前履行给付申请人梁永萍各项经济赔偿133902.64元和案件受理费2000元合计135902.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双方进行和解,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徐勋虎与被执行人雷兴刚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申请人雷兴刚自愿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梁永萍各项经济赔偿74000元,申请人梁永萍的委托代理人徐勋虎自愿放弃下余部分执行款,本案执行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承代理审判员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徐少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