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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二小额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东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二小额第20号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惠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玉东,该社职员。被告陈东明,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景民二小额第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相关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东明在中国农业银行景县支行营业所账号62×××13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