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二小额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东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二小额第20号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惠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玉东,该社职员。被告陈东明,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景民二小额第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相关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东明在中国农业银行景县支行营业所账号62×××13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