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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昌邑金洲置业有限公司与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金洲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昌邑金洲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效成,总经理。被告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法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金洲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冯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