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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巫晓杰与唐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巫晓杰;唐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110号原告:巫晓杰。被告:唐红卫。委托代理人:王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晓杰诉被告唐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晓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7元,减半收取614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13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曹滢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