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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黄海法与蔡锡从、林承跃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法,蔡锡从,林承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黄海法。委托代理人梅学兵、周涛。被告蔡锡从。被告林承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负责人陈建国。委托代理人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法诉被告蔡锡从、林承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法撤回对被告蔡锡从、林承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预缴),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