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0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夏治国与张士军、夏春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治国,张士军,夏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00202-1号申请执行人夏治国,男,194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士军(曾用名张世军),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夏春兰,女,约51岁,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士军之妻。本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17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士军、夏春兰所有的位于临泉县城关镇浏安路和平西巷4号(原和平巷4号)处房产及院落。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士军、夏春兰所有的位于临泉县城关镇浏安路和平西巷4号(原和平巷4号)处房产及院落的查封。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段鸣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