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顾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顾某。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 判 员 周蓓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江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