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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立成电工材料厂与西安拓朴利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立成电工材料厂,西安拓朴利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488号原告:西安市莲湖区立成电工材料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64号。法定代表人:任二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冬华,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西梅,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拓朴利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三路14号北二楼。法定代表人:陈桂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莲湖区立成电工材料厂与被告西安拓朴利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莲湖区立成电工材料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42元。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方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