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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青岛三友加和商贸有限公司与崔建峰、李文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三友加和商贸有限公司,崔建峰,李文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青岛三友加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淑清。委托代理人朱艳辉。被告崔建峰。委托代理人葛强。被告李文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三友加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建峰、李文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崔建峰、李文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三友加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建峰、李文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速递费120元,共计303元,由原告青岛三友加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