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青岛三友加和商贸有限公司与崔建峰、李文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三友加和商贸有限公司,崔建峰,李文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青岛三友加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淑清。委托代理人朱艳辉。被告崔建峰。委托代理人葛强。被告李文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三友加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建峰、李文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崔建峰、李文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三友加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建峰、李文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速递费120元,共计303元,由原告青岛三友加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