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倪莎莎与王显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莎莎,王显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倪莎莎,女,汉族,1980年2月12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王显兵,男,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现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组织机构代码892305861。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倪莎莎诉被告王显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莎莎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因撤诉减半为12.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5元,本院退回原告12.5元)。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何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