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4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冯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冯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406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78年8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滑向辉,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女,汉族,1950年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冯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婷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