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什邡执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富兰与罗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兰,罗顺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什邡执字第359-1号申请执行人:王富兰(别名王影),女,汉族,住什邡市冰川镇。委托代理人:艾晓明,四川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罗顺德,男,住什邡市隐峰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3)什邡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顺德的银行存款5920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罗顺德价值59205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俊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