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中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旺╳等申请执行陈╳╳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旺x,林xx,李xx,谢xx,陈xx,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玉中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李旺x,女,199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申请执行人李旺x,男,199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申请执行人李旺x,男,199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申请执行人林xx,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5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申请执行人谢xx,女,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陈xx,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钟xx,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执行人谢xx,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旺x、李旺x、李旺x、林秀x、李xx、谢xx与被执行人陈xx、钟xx、谢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财产在北流,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旺x、李旺x、李旺x、林xx、李xx、谢xx与被执行人陈xx、钟xx、谢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北流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坚审判员 蒋荣全审判员 梁 辉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苟华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