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仲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无锡电缆厂西北经销公司与西安恒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仲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电缆厂西北经销公司,住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144号。法定代表人关明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8号金码大厦B座15层。法定代表人刘海山,该公司董事长无锡电缆厂西北经销公司与西安恒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0第601号裁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为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执行。执行标的1261943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所欠货款1261943元。西安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出具了书面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2010)西仲调字第601号调解书执行案件的本次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审 判 员 康耀先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