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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张林喜与刘国防、荏平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林喜;刘国防;荏平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张林喜,男,1965年6月9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人,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刘国防,男,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东平县人。被告荏平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荏平县菜屯镇。负责人:孙洪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龙城路保险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喜诉被告刘国防、荏平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喜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林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鲁P×××××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志彪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许 鹏(校对人:吴志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