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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终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张小平与周志迪、李彬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志迪,李彬彬,张小平,周棉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拟稿纸案号:(2013)浙温商终字第1103号密级:签发:审核:会签:拟稿单位(人):年月日校对人:印刷份数:诉讼文书民 事 裁 定 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志迪。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彬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棉迪。上诉人周志迪、李彬彬为与被上诉人张小平、周棉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周志迪、李彬彬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志迪、李彬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审 判 员  陈学箭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胡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