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吕晨辉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晨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咸秦刑初字第00210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晨辉,别名吕栋,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09年8月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晨辉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智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晨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吕晨辉在帮陈某某的妻子、儿子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期间,用假户口本骗取陈某某人民币26000元(已退赔)。被告人吕晨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吕晨辉谎称能帮陈某某的妻子、儿子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用其办理的假户口本骗取陈某某人民币26000元(已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晨辉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晨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2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吕晨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能积极退赔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晨辉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晨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艳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代 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