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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搬民初字第07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缪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缪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700号原告缪某某。委托代理人汪长稳。被告陈某某。原告缪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缪某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缪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