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搬民初字第07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缪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缪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700号原告缪某某。委托代理人汪长稳。被告陈某某。原告缪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缪某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缪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