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牟执字第36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文化路支行申请执行郑占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文化路支行,郑占坡,闫成义,河南省天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牟执字第369-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文化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代表人陈忠。被执行人郑占坡,男,生于1980年9月17日,汉族,住荥阳市。被执行人闫成义,男,生于1952年2月7日,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河南省天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闫成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3日作出的(2004)金民二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郑占坡、闫成义、河南省天丰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0万元及利息143222.75元,并支付自2004年6月20日起至判决规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但被执行人郑占坡、闫成义、河南省天丰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闫成义、郑占坡及其妻子刘秋霞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成义、郑占坡及其妻子刘秋霞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新立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