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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范某与黄某甲、黄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799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军辉。被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志星。被告:黄某乙。被告:黄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拟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88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军营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丁晓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