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范某与黄某甲、黄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799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军辉。被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志星。被告:黄某乙。被告:黄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拟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88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军营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丁晓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