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027号原告巩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某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巩某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王靖丽代理审判员 刘影风人民陪审员 李 靖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扬 来源:百度搜索“”